X某在任XX市XXXX乡厂长期间,于XXXX年X月XX日以个人名义,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,约定XX月X日还款,未约定利息。但此后X某一直未还。乡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起诉至法院。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。[法官说法]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XXX: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。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,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,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。所以,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。[法官提醒]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。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,不想伤和气,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,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。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,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,及时起诉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。